文\/图 羊城派记者 邓伟东 实习生 赵晓玲
漫画\/陈春鸣
个案回放
大哥借房给老友,怎知暂住变成长住十几年
近日,在律师的协助下,弟弟王三亮(化名)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哥的朋友江先生。对此,大哥也很无奈,昔日的深厚情谊为何如今要惨淡收场?(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原来,在上世纪90年代末,来自台湾的王三亮与两个哥哥共同出资,向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在广州买了一套房,目的是用来保值、增值。
由于兄弟三人均在台湾长期居住,因此,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2006年初,在广州工作的江先生要解决居住问题,于是向大哥求助,希望能解决自己的短暂居住需求。考虑到朋友关系,大哥同意将房子交给江先生暂住。但这一入住就是十多年。
后来,弟弟年龄渐长,想回广州定居,把房子收回自用。因此,王氏兄弟三人数次与江先生沟通要求其尽快搬离归还房屋。但江先生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走。经多次交涉无果,弟弟王三亮决定到法院起诉江先生,并要求他按市场价格补偿从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然而,事与愿违。一审法院将王三亮诉请的事项定性为对共有物的利用行为,认为涉及的利益属全体共有人所有,要三兄弟一起起诉才有效,因此驳回了王三亮的诉求。
房屋被占,其中一共有人无法单独起诉要求腾退,王三亮对此深感困惑和苦恼,唯有向律师求助。(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律师说法
本案属保存行为,共有人可单独提请起诉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作了以下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共同管理,依据不同管理行为,可分为三种方法:共有物的保存、改良和利用。
对共有物的保存行为,是指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毁损或者其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如共有物的保管及法律行为;又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各共有人一般是不会对保存行为进行约定。
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将共有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等。
对共有物的利用行为,是指以满足共有人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陈瑞莲律师认为,王三亮请求收回江先生占用的房屋,是为了防止对共有物丧失权利或限制而行使的保存行为。该行为是主张对共有物进行保护和排除妨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不会因此而受损。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保存行为可以单独进行,不需要先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作为共有人之一的王三亮,是可以单独行使起诉权的。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弟弟的诉请。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梁栋贤 魏礼园
实习生 | 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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