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若夷
不给批假、用其他假期抵扣、逼迫劳动者签署放弃休假声明或申请、不休假才发奖金……企业阻止休假手段五花八门,鲜有劳动者因未能休假单独起诉。最近,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马宏记告诉《工人日报》记者,这些“招数”五花八门,且较为隐秘,劳动者很容易“中招”。
不给批假、用其他假期抵扣……诸如此类企业阻止员工休假的手段“招数”,尽管确实五花八门,但委实又算不上什么新鲜“招数”,不仅此前许多企业员工一直不乏这方面的投诉,而且不少媒体针对此类“招数”也曾多次反复曝光、揭露。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企业阻止员工休假“招数”的违法以及“钻法律空子”性质,事实上是十分明显的。
如“用其他假期抵扣”,实际上就是明显违法的。如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这也就是说,依据上述国家法规,企业员工的带薪休假与其他法定假日之间,事实上也根本不允许相互抵扣。
再如,“逼迫劳动者签署放弃休假声明或申请”的“招数”,乍看似乎于法有据——因为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但实际上,其“钻法律空子”性质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上述《办法》所规定的“不休假申请”,理应是完全基于职工自主自愿的,而不能有任何逼迫或变相逼迫的成分。
如何才能有效破解此类企业阻止员工休假“招数”,充分保障和捍卫劳动者依法理应享受的休假权?从“全面依法治国”角度,关键还有赖于相关法治秩序的全面给力。如在“严格执法”层面,面对像“用其他假期抵扣”这样的违法“招数”,相关政府劳动监管部门必须敢于依法“亮剑”,不断加大相应的监管执法力度,并同时提高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此类违法侵犯劳动者休假权利“招数”能“动辄得咎”,必然面临高昂的违法成本。
而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在“科学立法”层面,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尽量补足其中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钻空子”的制度短板。
如考虑到在用人单位面前,职工的天然弱势地位,很容易在用人单位的胁迫下“被自愿”,像“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样的规定,就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或者对这种“放弃年假申请”设置更严格的限制条件。
如除了本人申请,不妨进一步规定企业工会组织还需对于此类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把关,以确保“自愿放弃休假”的真实性;或者干脆废止这一“可自愿放弃休假”条款,彻底堵死其被“钻空子”的空间。
当然,除了严格执法、完善立法,要想破解此类企业阻止员工休假“招数”,员工本身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对此类“招数”的识别能力,避免轻易“中招”,另一方面,面对这些明显侵犯劳动者休假权的“招数”,相关劳动者也不能委曲求全,逆来顺受,而要敢于善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送等方式,积极主张和维护自身休假权。
社会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水平日益提升,保障职工休假权是满足公民幸福需求的重要工作,保障职工“休假权”需监管亮剑,唯有主动出击,才能树立起职工休假权的法律威严,用人单位的侵权意识才不会滋生,行动才不敢肆意泛滥。
要知道,包括休假权在内的劳动权利,并不是仅凭写入法律规定就能自动实现的,同时事实上是每一个权利主体在权利自觉基础上,不断主张并争取的结果。所谓“当单个的个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当他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之时,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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