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
又面临聘用合同到期
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
工伤职工
能否同时获得
工伤待遇支付和经济补偿?
案 例
2009年3月1日,冯某入职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工作。
2015年6月16日,冯某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后经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2017年2月28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终止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冯某的全部工伤待遇,但拒绝支付冯某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要求。
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可以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但未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已经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再支付经济补偿,违背了“一事二罚”的原则。
聂律师说工伤
对于该公司的说法,律师聂炜表示,公司混淆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待遇,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经济补偿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故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可以兼得。
什么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公共法制民生频道融媒体记者:李萍 卢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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