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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文明产生社会组织以来,社会生活的准绳也随之产生。
从最初的习惯法,到后来的成文法,人类的法治历史经历了漫长的演变。
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国家性质是什么样的,也一定会有自己的法律,以前的封建王朝也是如此。
法律确保着一个国家能否正常运行,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它就相当于计算机的运行程序。
自古以来,中国人便宣扬“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春秋战国时期更是出现了宣扬“法治”的法家,后来也成为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内核。
俗话说“一朝天子一朝臣”,一旦改朝换代之后,前朝的法律大多都会被修改,以切合当下的需要。
但清朝有一条法律,却在清朝灭亡后,一直沿用到1971年。
清军入关伊始,由于游牧文明的相对落后以及汉文化水平低下,清政府无法在短时间内制定出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便索性将《大明律》先拿过来用。
顺治元年天下大局已定,于是青廷“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制定新法也被提上了日程。
新的《大清律例》在顺治年间已经有了大致的框架,但却经过了康熙、雍正两朝的不断完善。
直到乾隆五年(1740年)才最终完成,其全名为《钦定大清律例》。
从顺治元年(1644年)到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的修订几乎用了一个世纪才最终确定。
清政府之所以如此重视法律,和他们入关之前的法律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顺治帝本人曾说:“朕惟太祖、太宗创业东方,民淳法简,大辟之外,唯有鞭笞。”
《清史稿·刑法志》也指出:“清太祖、太宗之治辽东,刑制尚简,重则斩,轻则鞭扑而已。”
可以看出清朝入关之前的法律,非常地粗糙和简陋,这种与习惯法无异的法律显然不适用于全国各族人民,也不利于实现清朝统治者长治久安的愿望。
所以新的《大清律例》出台后,清政府在普及推广方面下足了功夫,规定大小官员每年必须通过法律知识的考试。
为了吸引老百姓学法,清政府还设置了免罪一次的特权奖励。
1912年清朝灭亡,《大清律例》也在全国大多数地区被停止使用。
但香 港是个例外。
在对香港的中国人进行殖民统治时,英国殖民者为了方便,决定继续在香港延用《大清律例》来管理中国人。
在中西方文明融合的香港,许多中国人都摆脱了封建愚昧,开始追求现代文明。
他们之中的一些人,通过经商获得了大量的财富。
常言道“男人有钱就变坏”,这个“坏”更多的表现为花心,说白了就是希望拥有更多的配偶,《大清律例》正好为他们提供了便利。
在我国的封建时代,男人是可以纳妾的,虽然妻妾的身份地位不同,但说到底都是同一个男人的配偶。
《大清律例》制定时,也延续了这一个历朝历代的制度,允许有条件的男人纳妾。
一些富豪们在《大清律例》的保护下,可以名正言顺地与多个女人结婚,并且不用承担“重婚罪”的罪名。
后来英国殖民者也意识到了这一条落后法律所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最终于1971年废除了这一条法律。
“一夫一妻制”是如今世界婚姻制度的主旋律,它充分的尊重了男女平等这一社会要求。
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可以让男人们做出选择,可能大部分人都不会拒绝一夫多妻,这也是哺乳动物的一个本能。
所以,即便许多人对“一夫多妻制”表示羡慕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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