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退红肿”、“疼痒”、“根本改善敏感肌肤”、“独家抗敏疗法”等等本应出现在药品治疗效果中的词汇,却被明晃晃地、肆无忌惮地全部出现在了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中。
据了解,涉嫌虚假广告宣传问题的,还有位于重庆路沃尔玛超市二楼、桂林路恒客隆二楼、绿园区乐天玛特超市三楼的三家“老中医”化妆品专柜。
[导读]3月1日,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监督管理所所长闫刚带领执法人员,在突击检查新天地购物公园地下一楼的长春市“老中医”化妆品专柜时,发现该专柜打着“解放军总医院研发”的牌子,任意夸大产品虚假广告效应;所售卖的“老中医”化妆品部分没有生产日期,部分现场出示不了任何相关资质或索证索票等系列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将部分化妆品相应证据保存,以待进一步调查。
“老中医”新天地店问题重重
位于新天地购物公园地下一层的“老中医”化妆品专柜,面积有十来平方米,位于通道的十字路口,顾客往来频繁。主要销售两个品牌:老中医和歌蒂思。门口的大幅海报上,明显标有歌蒂思品牌化妆品:解放军总医院研发,3天祛敏,7天祛痘,28天祛斑字样。
执法人员发现,“老中医蛇脂美白补水洗面奶”外包装上只有产品批号和有效期,并没有生产日期;“老中医植草足浴”外包装上标有“温肾驱寒、养生妙品”的药用功效,这是化妆品绝不允许的;“七白贴补水面膜”现场不能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及索票索证;同时,多个歌蒂思品牌化妆品包装上,都宣称对“色斑、肤色暗哑、发黄”等有效果。
该专柜提供的宣传页上,也明显标有“中国化妆品行业最具科技创新企业、中国美容产品消费者首选品牌”“权威问题性皮肤修复专家”等字样,夸大其辞,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广告管理):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四条(宣称管理):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生产者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功效宣称的依据可以是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验证的,应当制定验证指导原则。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将有关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验证材料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如此宣传“胆”从何来?
大量数据从何而来?“歌蒂思”宣传单上宣称“治愈率高达99.8%,无数个敏感肌肤的救星”“3天祛敏,7天祛痘,28天淡斑、1-2个疗程杜绝复发”“轻则3-5天,重则5-10天即可告别过敏期”,这些数据不禁令人疑惑,如此精准的数据到底是从何而来,又如何证实呢?
皮肤医学权威著名专家、患者到底是谁?宣传页中 “歌蒂思” 是由“著名皮肤专家、药理、生理学专家经多年研制而成”,这位专家到底是谁?宣传单页上列举了多个成功案例,且不论这些案例的真实性,用个别成功案例忽略个体的差异性,利用他人的名义暗示消费者功效,夸大产品功效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老中医”四家店均问题重重
据了解,长春“老中医”除了南关区新天地地下一层的专柜,还有三家分别位于重庆路沃尔玛超市二楼、桂林路恒客隆二楼、绿园区乐天玛特超市三楼,均是客流量较大的商业区,夸大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捆绑全国著名医院的违法行为四店如出一撤。在桂林路恒客隆二楼的“老中医”专柜,竟然胆大妄为,将店面设在了二楼消防通道的入口,一旦发生火灾等危险事故,让顾客如何逃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在商场审核不严 难辞其咎
四家专柜分别位于作为长春市客流量极大的新天地、重庆路、桂林路等,这些商场在给消费者提供服务项目的同时,更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商品,有责任对进驻的店铺进行监管,时刻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桂林路恒客隆“老中医”专柜,更是将店铺设在大型商场的防火通道上,将逃生之门堵住,这种做法无疑让人震惊。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联系了“老中医”化妆品吉林地区负责人,对方称公司早于2016年8月份即于这四家“老中医”专柜的经营者杨某解除了代理合同,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之了所在的四家商场,不再允许杨某售卖“老中医”品牌的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