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类产品,申请人或凭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受理大厅)现场领取申报资料原件,或邮寄加盖国家药监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回邮声明到受理大厅后,由中检院按照回邮声明中的地址和联系人将申报资料原件退回。未在规定时限内领取的申报资料原件将由中检院统一办理资料归档并移交国家药监局。
对相关育发类产品,中检院将发出“请确认产品类别,如属于防脱发化妆品的,请根据现行法规调整并补充相关资料”的审评意见。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认属于防脱发化妆品的,申请人应根据现行法规调整并补充相关资料,该行政许可申请将按照程序继续审评审批。按照《条例》确认属于化妆品但不属于防脱发化妆品的,后续可由申请人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自中检院发出审评意见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按照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不批准处理,由中检院统一办理资料归档并移交国家药监局。
此外,申请人申请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补发、纠错,以及变更生产企业或实际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描述(实际生产企业地址未变)或境内责任人的,其行政许可申请将按照程序继续受理和审评审批,其他许可事项不予受理。
据悉,自2021年1月1日《条例》施行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条例》属于普通化妆品或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国家药监局应当终止审批;按照《条例》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审评审批。《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有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