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源起
广州市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以“天王”洗发水起家。在“天王”洗发水衰落后,老板娘吴小桃用私房钱作为投资,在广州倩采租用了一个角落开始生产销售“人参田七”、“新中华”等名牌产品,揭开了广州倩采在牙膏上崛起的序幕。2001年周华健代言的“天王”牙膏是其第一次尝试。接着还推出了“吉佰利”、“牙博士”等牙膏。
2009年,正当其竞争对手伊亮公司的“益+达”如日中天之时,广州倩采于2010年4月以巨资收购了尚处于异议复审阶段的第1736303号“益达YIDA”商标。据广州倩采对外公开宣称,收购商标共花费了数百上千万元。
仅用4个月的时间,广州倩采就完成了商标转让的全部程序。2010年8月,广州倩采正式获得了“益达”商标的所有权,并快速抢占了伊亮公司的“益+达”市场,当时“益+达”的月销量达到了惊人的10万箱。很快伊亮就败下阵来,“益+达”商标的组合使用,侵犯了“益达”的商标权,“益+达”法理上的不足是伊亮失败的原因之一。
清除了伊亮这个最大的对手之后,广州倩采借助于箭牌公司“益达”口香糖的高知名度和美誉度,销量节节攀升,顶峰时达到了一个月20万箱的销量。然而,广州倩采一直还要面对箭牌公司对“益达”牙膏穷追猛打。
再审有果
2012年6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口香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及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箭牌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判决,另外表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目的恶意注册的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会导致市场混乱,带来不良影响。接着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随后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了解,箭牌公司在该案共引证了3件商标:引证商标一为第1405750号“益达”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3014714号“益达”商标,两商标均核准注册在第30类糖果、非医用口香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为第3014587号“益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剂、香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权利人均为箭牌公司。
而对于箭牌公司,朱丹蓬认为该公司可以借此机会推出正牌“益达”牙膏,填补“益达YiDa”退出的市场空白,从而进军一二线城市的牙膏市场,当然这也并非一件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