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一些人,总喜欢用那种“两边都不得罪”的方式评价一件事,比如对方对你不好,那应该是你本身就不够好,既然你本身不够好,那别人对你不好也就没什么大错了。但很多时候,这样的处事方式是很伤人的。
就像这个女人,她跟再婚丈夫一起生活了三十年,跟着他吃苦受累,帮他把孩子抚养长大,可是三十年婚姻都没有捂热丈夫的心。丈夫临终前立了遗嘱,要把他们仅有的那套房子全部留给自己的亲生子女,甚至还暗示子女等自己没了之后把继母赶出家门。
女人叫刘梅。
身边认识他们的人,大多是同情她的,但是也有一些不太了解实情的,仅凭着大概的描述就下了结论,说一定是这个女人人品不好,为人处事太过分,才让丈夫做出这样的决定。
可即便是女人也有错处,什么样的错能让男人不顾三十年的夫妻情分,让她流落街头呢?更何况,他们的婚姻既然能持续三十年,持续到丈夫终老,那说明,这份婚姻本身是没什么大问题的。
三十年前,刘梅刚刚三十出头,带着自己四岁的女儿再婚嫁给了李元。李元当时也有两个孩子,大儿子12岁,小女儿5岁。刘梅嫁过去的日子并不好过,李元的大儿子正值叛逆期,刘梅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管多了,她怕别人说她是恶毒的后妈,刻薄孩子;管少了,李元又会指责她,这不是你的儿子所以你懒得管。
刘梅不知道为这事偷偷抹了多少次眼泪。而且那个时候,李元的经济很拮据,家里三个孩子都需要人照顾,刘梅没办法出去上班,李元也不让她上班,他跟她结婚,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让她帮他照顾孩子,如果她出去上班,那他结这个婚干什么呢?
所以刘梅自从嫁给李元之后就做了家庭主妇,照顾他,照顾孩子们,期间还照顾了两年李元的母亲。刘梅自己不舍得吃不舍得穿,把好吃的都省下来给三个孩子,虽然条件不好,但她自问对李元的孩子和自己的孩子从无区别,甚至她会格外关照大儿子,想取得他对自己的认可。
就这样,在他们结婚二十年的时候,李元终于买了房子。在这之前,刘梅一直跟着他住在单位分发的宿舍里。买房子的时候,李元只写了自己的名字。当时刘梅并未在意,她觉得他们是夫妻,他们的婚姻已经走过了二十年,虽有磕绊,但彼此并没有太深的误解和矛盾,他们终究是一个共同体,所以没必要计较太多。
但是接下来的十年,李元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直到几个月前,李元偷偷立了遗嘱。刘梅是不知情的,她只忙着照顾卧床不起的李元,从未多想。
李元离世后,李元的儿子拿出了那份遗嘱,说李元把房子留给了他和妹妹。而那套房子的房产证,也早就在李元的子女手中。刘梅号啕大哭,不是心疼房子,是心寒李元,那个做了三十年丈夫的男人,始终是把她当成外人,不对,应该连外人都不如。
李元的儿子还说,他和妹妹会把这套房子卖掉,让刘梅尽快搬走,言辞间透露出这也是李元的意思。
何其凉薄?
当更让刘梅心痛的是,很多不明所以的人说,肯定是这个后妈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才得到了这样的对待。要不然,三十年的夫妻,做丈夫的无论如何也不会这样对待自己的妻子的。
可是刘梅自问除了在婚姻里跟李元吵过架之外,并没有做过什么错事,吵架也都是鸡毛蒜皮,又有哪对夫妻是不吵架的呢?
人们总习惯于用一个自己比较容易接受的借口来解释一件不合常理的事,并且自认为公正地吹捧标榜,但事实上,世间就是有这么负心薄义的人和事,虽然很少,但难以掩盖其丑恶。
就算如大家所推测,刘梅确实不够好。但三十年婚姻的付出是看得见的,三十年夫妻的情分是抹不掉的,一个丈夫,如此对待陪伴了自己三十年的妻子,即使是再婚,也太过薄情。
更别提她还把他的孩子抚养长大了。
当然,我们的法律是公正的。李元的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因为他的那套房子是婚内买的,尽管没写刘梅的名字,依然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遗嘱只能处置自己的个人财产,无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梅不必流落街头。
而且因为刘梅嫁给李元的时候,李元的孩子尚未成年,刘梅抚养了他们,他们也有赡养刘梅的义务。
但仅从情感方面来看,李元如此对待相伴三十年的妻子,无论如何,都让人寒心,也让人不齿。
不过人善人欺天不欺,好人始终是会有好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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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朱根:“在接任务前,我需要说一遍最基本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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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张尾:施展枪法就是享受!每一枪施展都是享受,感觉不对劲就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