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借了弟媳的名字买了房
没想到要过户时,
弟弟和弟媳
却拒绝将房子过户给她。
还宣称,
姐姐的钱大部分没来买房,
钱款是自己付的
这下姐弟俩算是彻底撕破脸
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
姐姐将弟弟及弟媳告上了法院
……
借名买房 过户被拒
几年前,
海沧的李女士打算在厦门
投资一处房产。
恰逢当时弟弟小王的孩子
到了上学年龄,
为方便孩子上学、弟媳小孙落户,
李女士便同意将房产
先登记在小孙名下。
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
以小孙的名义支付和办理,
而实际款项
均由李女士支付。
弟弟的孩子上学后,
李女士多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
却遭到弟弟和弟媳的拒绝。
李女士随后将弟弟、弟媳
告上法庭,
要求确认房产权利份额。
法院判决 各占一半
经审理
法院认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完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本案中,讼争房屋是以小孙的名义购买的,并办理了银行按揭,但从资金来源等一系列证据来看,李女士始终参与其中,并承担了大部分的资金,可见,购买讼争房屋是双方的共同决定,目的是为了小孙来厦落户和小孩在厦读书之需。
小王夫妻称,
李女士支付的款项大部分
并非用于购房和还银行按揭,
而是用于其他用途,
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人辩称该款系借款,
也未有关于借款期限、利息
和还款的证据予以证明,
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讼争房产实际系由李女士和小孙、小王共同出资购买,仅以小孙的名义进行登记,双方在之前已经达成产权各半的合意。现李女士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半产权,并愿意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银行按揭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
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确认李女士为该房产的共有产权人
(产权份额为50%)
律师说法
借名买房有“三大风险”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
林敏辉律师分析认为,
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三大风险:
1
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法院查明属于以借名买房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的,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
如果登记产权人陷入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保全,房屋可能作为登记人的财产被法院拍卖;
3
如果登记产权人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可能要不回来。
借名买房
已经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
为了达到买房的目的,
不惜“借名”,
结果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夫妻闹离婚引出“借名买房”案
姐夫房子差点“飞”了
姐夫陈先生之前借用小舅子小刘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不料,后来小刘与妻子闹离婚,结果因此引发一场官司,险些导致出资购房的陈先生“房财两空”。
刘太太不认可“借名买房”的说法,就将出资购房的姐夫陈先生等人都告上法庭。刘太太起诉说,这套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有她的一半。但刘太太的丈夫和被告陈先生等人却都说,这是“借名买房”,虽然房子曾经登记在小刘名下,但实际出钱购房的是陈先生。
经审理,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太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厦门一女子借大嫂名买4套房
大嫂却不愿配合过户
十年前,林小姐的大嫂张女士(化名)与厦门一家开发商签订了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张女士向开发商购买位于思明区的4套房产,全部购房款项共计187万多元,已陆续付清。
随后,林小姐与张女士就这4套房产又签订了4份协议,分别约定林小姐将这些房产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林小姐仍享有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张女士不享有对房产的所有权;该房屋的出租收益或其它收益,归林小姐所有。协议还约定,林小姐如将该房屋重新过户到林小姐名下,张女士应无条件同意等。
为了证明自己确实是借用大嫂名义买房,林小姐还对自己与大哥和大嫂的对话进行了录音。根据录音内容显示,林小姐委托哥哥买房子并委托其进行管理。另外,林小姐还办理了公证。她到公证处,针对讼争房产事由申请对大哥和大嫂的通话内容与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但是,购房数年后,大嫂不配合将房产过户还给林小姐。为此,林小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4套讼争房产属于自己所有,并将产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而林小姐的大嫂否认讼争房产是林小姐出资借名购买的。她还说,购房时自己也有出资。
最终,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林小姐的诉求,要求张女士配合将4套讼争房产过户到林小姐名下。
借名买的房突然被查封
买房人提出异议被驳回
2014年3月,阿明计划在集美购置一处房产,但自己不符合相关标准,无法在厦门买房,便想出了假借他人名义购房的主意。随后,他找到了亲戚阿珍。经协商后,阿明出资,以阿珍的名义买下该处房产。阿明称,除了首付款,该房产每个月的按揭款,都是由他转账给阿珍支付的,之后的装修款、物业费、水电费等,也都是他交的。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都相安无事。谁知,在2016年,经营餐饮店的阿珍由于拖欠租金,惹上了官司。判决生效后,债主小康(化名)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阿珍名下的该处房产也被查封。担心房产被抵押执行,阿明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异议被驳回后,阿明将几名申请执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排除对该案涉房产的执行。
经审理,法院认定,阿明以借名购房,实际为房产权利人为由,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依据不足。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法
编辑 黄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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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
购房人需谨慎
戳小花提醒莫让这样的隐患
成了考验亲情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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