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一位当事人来到律所,希望我们给他起草一份合同。
问到主要有什么要求时,他说对方信用不太好,他很怕对方违约,所以希望我们帮他草拟一份违约金数额极高的合同,高到和他签约的人根本不敢违约。
听到这里,双哥就明白了,这位当事人可能对违约金有所误解。
他认为在一份合同里,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想多高就多高,而对方只要违约了,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数额给钱。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也都持有同样的想法。
但事实上,法律对违约金的数额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想约定多少就约定多少。
| 案例简述
2016年12月,A公司建成了一座大型的商务酒店,急需寻找合适的公司来装修。
B公司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但因为不认识A公司的人,于是找到了项目介绍人周富贵,希望他来帮忙搭线。
因此周富贵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中介合同,约定周富贵负责引荐两公司相关负责人洽谈,促成合作。如果介绍成功,B公司按约定向周富贵支付中介报酬10万元。
同时,双方还约定,B公司承接下这个项目后,周富贵有责任保障项目顺利施工和项目款项按时发放。否则,B公司有权要求周富贵在15日内退还中介报酬。如果拒不退还,则按照每日1%收取滞纳金。
后来,经过周富贵的引荐,B公司与A公司顺利的签下了项目施工合同。但合同签订后,B公司因资金不足迟迟未能进场施工,周富贵虽尽力协调,但最终A公司还是解除了合同。
B公司根据与周富贵中介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富贵退还10万元中介费并支付滞纳金和利息共计3万元。
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周富贵与B公司对于违约滞纳金的约定属于约定过高,超过违约所造成损失的30%,应当依法予以调整。因此,将滞纳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重新计算后,数额为3千多元。
| 双哥说法
可能有人会奇怪,为什么双方明明约好了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法院却没按约定判呢?
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上限,不能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民事案件中,违约金的作用除担保债务履行外,主要就是为了是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
当违约金数额低于被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数额;当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也可以请求法院适当予以减少。
也就是说,违约方虽然要依法弥补被违约方的损失,但被违约方也不能“狮子大开口”,随随便便开出千万赔偿要求。只有不超过已造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前述的案例就是如此,虽然周富贵同意对项目的顺利施工承担责任,但B公司迟迟没能进场并不是周富贵造成的,周富贵也尽力进行了协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1%来判决的话,周富贵辛辛苦苦一趟,不仅一分钱没赚,还要倒赔3万给B公司,这就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 总结
日常生活中,并不是把违约责任或者违约金写的越严苛越好,越高越好。司法解释规定,违约金数额超过违约所造成损失的30%,可以视为过分高于,过高的违约金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所以约定违约金的时候,如果不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可能定了也白定。
那么,违约金到底写多少合适呢?这里给大家介绍两种方法:
1、根据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来确定。
例如租房合同中可以约定赔偿三个月的租金,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按货物价款的百分比赔偿。
2、预估自己可能产生的损失,然后在此基础上拔高一些,来确定一个数额。
这样,违约金的数额通常就是比较合理的了,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撰文:Lawyer_C
编辑:琪琪殷
运营:罗易
让冰冷的法条温暖生活,从生活的视角服务大众;
双哥说法,说的不仅是生活,讲的更多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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