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在一号大法庭对张某元等4人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盗窃罪一案一审进行远程宣判,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兴安县屠宰场搬迁至兴安镇309附近,被告人张某元在屠宰场内做生猪生意,被告人杨某生在张某元手下做事,后因亏损,杨某生不再帮张某元做事。之后在4月份,被告人蒋某国、杨某生、文某与张某贵、张某合、吴某宝六人合伙在屠宰场做生猪生意,因利益驱动,张某元与蒋某国等人都想在生猪生意中赚钱,便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要求屠宰场里的中介商帮其卖猪,给屠宰场的中介商造成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帮他们卖猪。双方恶意竞争、欺行霸市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猪市场公平交易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0月16日、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元三次将被害人唐某、曾某等5人停放在路边车辆油箱内的柴油偷走,价值人民币约79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元、蒋某国、杨某生、文某采取威胁、暴力方式强迫他人帮其出售生猪,且被告人张某元还强迫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接受其服务,欺行霸市,形成恶势力团伙,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其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于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元犯强迫交易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蒋某国、杨某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某犯强迫交易罪,因其对被害人杨某己予以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兴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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