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根据《通知》,2020年下半年将研究制定涉及医药改革的8个文件,推动落实26项重点工作。
8个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指导性文件
2.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
3.制定癌症预防与筛查指南(科普版)
4.制定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
5.制定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
6.制定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
7.制定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
8.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及督察机制政策文件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速推进
《通知》强调,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和按病种付费。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周转金预拨力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探索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
从目前进度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的试点在加速推进,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细分组(1.0版)》,对分组方案的376组核心DRG(ADRG)进一步细化成618组。要求各试点城市参考CHS-DRG细分组的分组结果、合并症并发症\/严重合并症并发症表(CC&MCC表)、分组规则、命名格式等,制定本地的DRG细分组,并在8月31日前向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指导组提交评估报告。分析预测,DRGs的落地将倒逼医疗产业链利益相关方改变现在医疗机构药品的购销、使用机制,重塑院内市场格局。
若说DRGs是从长期切入,那么《通知》提及的制定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恐怕更为实在地击中产业关注点。其实,对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制度研究和地方探索一直都有进行,然而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扩围的大背景下,全国层面的指导意见再一次被提及,无疑释出明确的信号。正如早前研究者所指出的,国家集采可能成为构建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的一个过程。
梳理目前出台的集采相关文件,可以大抵勾画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大概思路。如原则上以中选品种集采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时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药品价格与支付标准差距较大时采取渐进式调整方式;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等。
集采品种范围将扩大
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通知》明确,将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政策。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鼓励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指导地方全面执行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制定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完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
同时,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实施合理用药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动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加强国家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建设。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制定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这个预料之内的推动外,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推进也可能给院内市场带来比较大的冲击。
按照之前卫健委的相关文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将用于促进完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药物政策。包括突出药品临床价值,推动有关证据用于国家基本药物、鼓励仿制药品、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的遴选和动态调整;指导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不断优化医疗机构用药结构,提高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水平;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促进卫生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提出改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合理化建议,引导企业研发生产适宜临床需求的药品。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
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民健康状况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持续改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药卫生体系经受住了考验,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深化医改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相关工作,把预防为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继续着力推动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继续着力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一)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优化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设置,改善疾病预防控制基础条件。完善医防协同机制,强化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增强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能力,推动医防机构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职责,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城乡社区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控能力建设。(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分别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等参与。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传染病报告首诊负责制,改进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推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加强军地间和部门间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通报,推动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三)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增加防疫救治医疗设施和移动实验室。坚持中西医并重,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加强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储备,提升核酸检测能力,推进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改造,推动落实“三区两通道”要求。加大疫苗、药物和快速检测技术研发投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中医药局等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参与)
(四)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各地提早制定具体方案,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压实“四方责任”,做好“五有三严”(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严格发热门诊设置管理、严肃流行病学调查、严防医院院内感染)等工作。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推动地方做好为慢性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服务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五)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公共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强化对包括全科医生在内的临床医生的流行病等公共卫生知识培训。综合医改试点省份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完善公共卫生人员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分别负责,财政部等参与)
二、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
(六)持续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完善健康科普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完善农贸市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功能分区和布局,加大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力度。推进修订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制定深入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指导性文件。(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分别负责)
(七)加强重点人群健康促进。开展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评议考核。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推动妇幼保健机构机制创新试点扩面。制定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加强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八)提升慢性病防治水平。完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防治结合。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尘肺病早期筛查干预为切入点,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融合。制定癌症预防与筛查指南(科普版)。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九)加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防治力度。做好冬春季流感防控工作。实现消除疟疾目标,控制和消除大骨节病等重点地方病和血吸虫病危害,基本控制包虫病流行。推进职业健康达人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十)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机制。完善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应急、健康促进与教育等纳入考核范围。推进公立医院经济运行信息公开。推进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试点,深入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和绩效评价工作。制定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参与)
(十一)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省份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动态调整机制,抓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窗口期,及时进行调价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要稳妥有序调整价格。推动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二)深化薪酬制度和编制管理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地方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统筹盘活用好医疗卫生领域编制资源,重点用于加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机构编制配备。(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负责,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十三)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投入政策,加大对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化解公立医院符合规定的长期债务,严禁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对公立医院违规举债行为严肃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四、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十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
(十五)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和按病种付费。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周转金预拨力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探索紧密型医疗联合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制定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六)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开展基于大数据的医保智能监控,推广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探索实行省级集中监控。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并做好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国家医保局负责)
(十七)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多重保障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国家医保局、银保监会分别负责)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十八)完善药品耗材采购政策。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鼓励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指导地方全面执行中选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配送和使用政策。制定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指导地方完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财政部、国家药监局参与)
(十九)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实施合理用药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情况,推动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促进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加强国家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建设。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基本用药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制定第二批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监管。逐步建立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机制,实现疫苗以及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一物一码”,选取部分高值医用耗材等重点品种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集中采购市场,统一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医保药品编码的使用。逐步统一全国医保高值医用耗材分类与编码,探索实施高值医用耗材注册、采购、使用等环节规范编码的衔接应用。(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二十一)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推进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和部门协同监测机制建设。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和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耗材价格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国内采购价格动态监测和国外价格追踪。加大对原料药、进口药等垄断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国家中医药局参与)
六、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
(二十二)继续推进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建立与区域医疗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分别负责)
(二十三)推进分级诊疗和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做细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城乡社区医疗服务能力,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强化基层卫生防疫。深化县域综合医改,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促进“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推动落实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政策。加快“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完善国家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促进医药卫生管理和服务模式的重塑。支持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对受疫情影响的医疗机构给予扶持。制定全面建立中国特色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等分别负责)
(二十四)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大力推广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并将实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加快建设中医药循证医学中心,启动国家中医医学中心和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建设,开展中医经典病房建设试点,提高中医医院应急和救治能力,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救治中的独特作用。遴选发布一批中医优势病种和诊疗项目,鼓励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县(市)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和队伍建设,推进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制定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政策措施。(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扎实做好健康扶贫。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强化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按规定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的指导支持力度,加强防控重大传染病、地方病攻坚工作。改善贫困地区营养不良等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务院扶贫办等负责)
(二十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协调和督察机制。开展“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制定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及督察机制政策文件。制订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推进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等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切实加强深化医改系统谋划和组织领导,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深化医改各项工作。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医改经验。建立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评估和调整机制。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要加强统筹协调,开展监测评估,建立任务台账并按季度通报,开展“十三五”医改规划评估。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及时解读政策措施,凝聚改革共识。
作者:李蕴明
来源:医药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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