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
[2017]165号五、关于代持股票的纳税主体确定问题对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所得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对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转让限售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13年8月19日 闽地税函【2013】13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12〕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大陆集团与新大陆生物减持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限售股,属于企业买卖金融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按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加收滞纳金。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热点政策解答(2014年第一期)85、问:目前有企业提出代持股份转让事项,其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代持股份的合同、公证等资料,他们认为代持股份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在实务中是存在的,法律并未禁止,从《合同法》理解一般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股份公司仅承认登记在股份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的权利义务。请明确税务如何对待?
答:纳税人采用法律许可或不禁止的方式代持的股份发生转让的,仍应按纳税人名义上采用的具体方式所对应的纳税义务进行纳税,股份依法登记的形式所有人为纳税人,税务部门应依法征税,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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