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区域保护政策,产品区域保护

编辑:网络投稿2022-07-28 22:26:37 关键字:[db:关键字]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00003

(三)传真:63586556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6月22日

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化妆品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盼的重要消费品,化妆品消费对于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化妆品领域浦东新区法规,有利于促进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化妆品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主要包括:明确市和浦东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化妆品产业发展方面的工作职责。建立化妆品风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化妆品风险信息的共享、预警和及时处置。

二是强化政府引领,培育化妆品领域新模式新业态。主要包括:支持培育化妆品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进全球化妆品品牌积聚,引导化妆品品牌在浦东新区开展营销活动。推动化妆品品牌引领示范培育,建设品牌孵化基地。鼓励化妆品销售模式创新,精准研发适合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普通化妆品。

三是发挥区域研发优势,推动化妆品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支持开展皮肤基础科学、化妆品新原料、新配方、新检验检测方法的研发与应用,促进产学研医深度融合。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用好专利快速审查服务机制。

四是积极创新,努力破解化妆品产业发展中的堵点问题。主要包括:明确本市化妆品备案人可以在浦东新区的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行业协会、园区管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可以建立化妆品原料服务供应平台,为浦东新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原料供应和质量管理服务。允许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在特定区域内,在不接触或暴露化妆品内容物的情况下,对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进行简单包装。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样品及展览展示化妆品,免于提供注册、备案信息并免于进口检验。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如何进一步完善支持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研发方面的制度规则?

2、如何进一步支持和培育浦东新区化妆品消费新模式新业态?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

创新发展若干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促进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化妆品领域新模式新业态,助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化妆品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协作,承接国家创新试点工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与其他区域化妆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区域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整合优化创新资源,综合协调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重大问题。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指导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开展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本市化妆品产业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

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海关,根据各自职责和本规定,负责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两级会商机制)

本市建立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工作市区两级会商机制。市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沟通协调,对于浦东新区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跨部门、跨领域事项共同协商。

第五条(新模式新业态)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培育化妆品领域消费新模式新业态,优化服务,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化妆品领域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制定与区域特点相适应的监管规范,引导新模式新业态规范发展。

第六条(消费促进)

浦东新区支持国产品牌化妆品在免税店设立销售专区,鼓励和引导化妆品品牌在浦东新区综合商圈内设置区域进行展示、推广、体验等活动,加快推进全球化妆品品牌集聚,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第七条(品牌示范)

市经济信息化、商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本市化妆品企业加强品牌引领示范培育和建设。

第八条(科技引领)

市科技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与化妆品企业合作,开展皮肤基础科学、化妆品新原料、新配方、新检验检测方法的研发与应用,促进产学研医深度融合,推动化妆品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

市科技部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基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专业研发生产服务平台等建设。

第九条(创新领域标准)

鼓励化妆品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产业链信息沟通与合作,建立中国特色植物资源化妆品的研究开发体系,推动化妆品新原料、新技术和新业态等创新领域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

鼓励化妆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等,积极参与化妆品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市和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专利快速审查服务机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企业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新技术专利提供预审服务快速通道。

第十一条(数字化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鼓励浦东新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生产领域数字化转型,加强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融合,推进化妆品领域工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两网融合,构建生产全过程关键数据的实时采集与分析系统,提升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市商务部门支持培育浦东新区化妆品领域数字消费模式,建设化妆品智慧购物示范场景,培育化妆品经营电子商务标杆企业。

第十二条(精准化妆品)

鼓励化妆品企业开展皮肤科学基础研究,运用皮肤状态识别技术,精准研发适合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普通化妆品。

本市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普通化妆品上市前,按照规定在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在线服务平台上提交备案资料。其中,提交的配方资料应当涵盖该产品系列配方所用原料及其含量的若干典型配方,在产品工艺简述中说明配方调整方式。

第十三条(个性化服务及其管理)

本市化妆品备案人可以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场所,根据消费者对包装、气味、颜色等个性化需求,提供现场包装、分装,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生产的方式提供化妆品个性化服务,但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眼部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除外。

提供前款规定的现场包装、分装,且涉及直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并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定期向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原料供应服务平台)

化妆品相关行业协会、园区管理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可以建立化妆品原料供应服务平台,为浦东新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原料供应和质量管理等服务。

化妆品原料供应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原料的检验检测、贮存和运输管理,并做好原料采购、供应记录。

第十五条(企业对进口产品的包装与贴标)

在进口化妆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已完成并可追溯的情况下,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境内责任人可以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自行或者委托其他企业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并按照国家化妆品标签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加贴中文标签。

开展本条前款活动的,不得接触或者暴露化妆品内容物。

第十六条(优化进口化妆品样品通关)

对于进口用于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用的化妆品样品,以及企业研发、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览展示化妆品,可以免予提供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并免予进口检验。

第十七条(大型展会延伸交易)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美容博览会以及本市其他化妆品专业会展结束后,经过海关等部门批准,参展商可以将原进口化妆品转为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货物,举办消费促进等推广活动,符合条件的允许按照跨境电商方式销售。

第十八条(行业人才保障)

鼓励专业院校为化妆品产业培养专业人才,加大引进海内外化妆品安全评估等专业领域高端人才。

鼓励浦东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

第十九条(第三方评估)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的日常监管,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预警信息互通)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海海关等应当与浦东新区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化妆品风险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化妆品风险信息的共享、预警和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的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个性化化妆品生产活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个性化化妆品生产活动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违反规定接触或暴露化妆品内容物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开展进口产品包装与贴标过程中,接触或者暴露化妆品内容物的,由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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