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本行业经营者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以推进湖南省化妆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包括美容连锁、美发连锁、日化连锁(以下称企业单位)。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化妆品行业诚信榜监督工作,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化妆品行业诚信榜分红、黄、黑榜,诚信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纳入红榜诚信榜的条件如下:
(一)守法遵规、诚信经营,最近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企业征信平台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单位;
(二)美容连锁机构应按照湖南省地方标准《美容机构星级划分及评价规范》的条件,被评为A级(含)等级以上的企业等以及量化分级高等级信用类别的企业;
(三)化妆品行业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因为诚信守法,受到县(区)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的;
(四)在行业内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化妆品监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颁发的表彰和奖励的;
(五)其他可以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收集
第八条 红榜名单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自愿向协会申报,提交《湖南省化妆品行业红榜申请书》(见附件1),如实填报受奖励或表彰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且由协会向省药监局报备。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的发布形式可以按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发布:
(一)通过美业频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化妆品行业红榜的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奖章奖牌、各种荣誉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等;
化妆品行业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负责全省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管理工作,应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记录、存贮。市(区)化妆品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当纳入化妆品违法违规企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报送省化妆品监管部门,省级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纳入化妆品行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在美业频道上公布。
省协会将化妆品行业红、黄、黑诚信榜单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红网美业频道、湖南省化妆品经营行业协会网站以及新闻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被列入诚信榜红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省协会查证属实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从红榜名单中予以撤销,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各相关发布平台上删除其红榜信息:
(一) 在省级及以上监督抽查中出现产品不合格的;
(二) 受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 其他应被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 黑榜公布的期限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黑榜期限届满时,经属地化妆品监管部门查证,在公布黑榜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监管部门将其从黑榜榜单中予以删除。被列入黑榜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主动整改完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申请提前结束公布期黑榜信息。经省监管部门查证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从黑榜名单中予以撤销,并报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十四条 当事人、利益关系人和公民认为公布的榜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提供信息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化妆品监管部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在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核查和处理:
(1) 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应当在本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2) 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
(3) 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应当予以记载。化妆品监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异议核查情况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受理信息异议申请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异议处理情况反馈提出异议申请的信用信息主体、利益关系人和公民。
信息错误、遗漏是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争进红榜,化妆品监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进入红榜的单位进行激励:
(一) 申报化妆品相关许可证的,优先予以批准并加快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并提交良好信用信息;延续许可证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条件下免予现场验收。
(二) 申请登记注册的,优先予以办理;
(三) 在日常监管中适当降低检查频次;
(四) 优先推荐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
(五) 优先推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六) 优先推荐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七) 化妆品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化妆品监管部门将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行业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各项许可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化妆品行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八条 纳入化妆品行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化妆品行业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化妆品行业红黄黑榜纳入化妆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