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最新补充事项来了!
2021年11月26日,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药监局就2022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做出了新的相关事项的强调。
2021年8月6日,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据了解,《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部门规章。
其中,《办法》对委托生产化妆品、网络经营化妆品、美容美发机构使用化妆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同时,将儿童化妆品、眼部用化妆品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特殊规定,并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标签上特殊标注等。
毫无疑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也对化妆品生产许可、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强调,具体表现为:
一、确定了化妆品相关生产许可证的换证时间。
(1)对于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但未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办法》中曾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分类原则,突出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应当具备的特殊生产条件。
(2)自2022年1月1日起,新开办仅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3)对于2022年1月1日前从事配制化妆品内容物的企业,应当于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办法》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通过细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审核审批程序,对因生产许可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符合要求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为企业减负增效。
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每批次产品留样并记录。
此前,《办法》中对化妆品备案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办法》第三十一条就规定:“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厂的化妆品留样并记录,但是并未对留样程序和细节进行规范。”
而此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补充中,则弥补了化妆品留样的空白,要求其化妆品生产留样、应当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且数量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除此之外,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按规定留样并记录。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
众所周知,进行化妆品留样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确定适合产品特性的保质期,需要规范生产留样品保存要求,从而确保检验的可参照性和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对2022年1月1日后入场的化妆品经营者建立档案。
《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建立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工作。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期间,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检查均应当形成检查记录,记录至少保存1年。
建立化妆品经营者档案,有助于日后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存在涉嫌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的,能够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另外,《办法》补充中还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就正式实施了,《办法》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通过此次国家药监局对《办法》的相关补充事项也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对《办法》的高度重视。
《办法》即将实施,留给企业的过渡时间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