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顾开门营业赚钱
却不登记旅客信息
长沙市雨花区一酒店
因置安全责任于不顾
屡次发生不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受到警方处罚
2019年8月16日,雨花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规定,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这也是《反恐法》实施以来,长沙警方开具的首张巨额罚单。
7月29日,长沙雨花公安分局高桥派出所民警对辖区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酒店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情况,并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酒店立即整改。
8月15日,民警对这家酒店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仍有旅客身份未进行查验登记。根据《反恐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警方依法对该酒店处以10万元罚款,对酒店负责人严某处以1000元罚款。
“反恐工作人人有责,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提高大家的反恐意识。”长沙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反恐怖主义工作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绝不能视同儿戏,更不能掉以轻心。
图片来自网络
反对恐怖主义是一项需要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做好的重要工作,不论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还是公民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下一步长沙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反恐法》持续加大打击查处力度,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政法频道、新闻晨报、大湘网
编辑:胡十八|审核:唐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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