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利再婚,刘大爷将一份《婚前协议》交给子女,协议注明,他和罗老太结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继承。刘大爷过世后,其长子大刘手持该份协议,将继母罗老太告上法院,要求她搬离刘大爷名下的房产。
经鉴定,该份婚前协议上罗老太的签名并非其笔迹。此外,还在诉讼阶段,争议的房产因旧房改造即将被拆迁。考虑到各方情况,9月4日下午,双方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该房产由大刘继承,大刘支付19万元补偿款给继母罗老太。
再婚老伴过世,继子状告继母
2006年初,70岁的罗老太与82岁的刘大爷决定再婚。刘大爷和罗老太各有两名子女。为了让子女放心,避免纷争,再婚前,刘大爷将一份《婚前协议》交给自己的孩子。协议中约定:双方结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继承;如果刘大爷先于罗老太死亡,则刘大爷的房屋可供罗老太居住至百年;双方医疗费、护理费各自负责。协议书上有刘大爷和罗老太的签名。
2006年2月初,刘大爷和罗老太登记结婚,罗老太搬进刘大爷家。再婚后,两位老人互相关心和照顾,各自的孩子们也不时去看望两位老人。2017年初,93岁的刘大爷因病去世,罗老太独自一人居住在刘大爷名下的房产中。
该套房产是刘大爷和前妻所购买,房子有些老旧,但地处市中心,生活很方便。2017年下半年,听说该房产将进行迁改造,刘大爷的子女希望罗老太搬离,让他们继承该房产。罗老太不肯搬走,认为自己作为妻子照顾了刘大爷11年,该房产自己也有份继承。
刘大爷的两名子女都认为罗老太没有继承权。2017年底,刘大爷的长子大刘,将罗老太及自己的弟弟小刘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分割继承该房产。大刘称,该房产是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父亲和母亲都未留下遗嘱;按罗老太和父亲立下的《婚前协议》,罗老太对该房产没有继承权。他表示,自己愿意在继承该房产后,以该房产40万元的总价,按比例给予弟弟补偿款。
《婚前协议》无效,争议房产面临拆迁
对大刘拿出的《婚前协议》,罗老太称,因过去了12年时间,她已记不清是否签过该协议。为此,罗老太向法院提出笔迹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协议书中她的签名以及刘大爷的签名。
此外,罗老太认为,该协议中刘大爷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怕百年之后孩子们干扰罗老太的正常生活,特别强调说她可以居住在该房屋终老。大刘不顾老人的意愿将她赶走,不应该。
经青秀区法院委托笔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协议中刘大爷的签名是其亲笔书写,而罗老太的签名则非其笔迹。这份鉴定结论意味着,该份《婚前协议》可能是份无效协议。
就在法院准备对该案判决时,今年6月,相关部门发出拆迁通告,该套房产因旧房改造将予以拆迁,拆迁后将在原址上回建新房。当月底,罗老太搬离该住房。
“案子还没判,标的物即将被拆,不存在了。大刘面临的结果是,要么变更诉讼请求,如果不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大刘和小刘如果要继承几年后才建好的回建房,必须就回建房另行起诉。”罗老太的代理律师蒋三努说,这样的话,意味着当事双方将面临更加漫长的时间了结此案。届时房价肯定比现在高很多,大刘要付出的成本会更加大。而罗老太已经81岁,等房子建成,如果罗老太不巧过世,大刘想完成继承,将不得不起诉罗老太的继承人——即她的两名子女,也将面临更高的诉讼成本。
达成调解协议,继母获19万元补偿
此外,蒋律师提醒大刘从情感的角度考虑,刘大爷晚年的最后11年,都是罗老太在陪伴和照顾,作为刘大爷的子女,应体谅罗老太的付出,尊重罗老太。
经过协商,最终双方各自作出让步。9月4日下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该房产由大刘继承所有;按照该房产目前约80万元的总价,罗老太对该房产有约23%的继承权,加上该房产旧房改造所产生的搬家费、租房补助等等,大刘一次性支付给罗老太19万元的继承份额补偿,今年9月12日前付清。罗老太则需配合签署旧房改造相关文书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蒋律师表示,对于再婚老人来说,想避免身后纷争,最好还是请专业人士协助立一份有效遗嘱,按照自己意愿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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