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市青原区检察院对一起拟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会,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政法机关代表、校方代表和案件当事人参加听证会,通过听证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该院根据听证会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悉,辛某等四人系该市在校大学生,其在校园周边餐馆聚餐饮酒时,认为邻桌杜某对四人所在学院有轻视之意,遂在杜某离开后尾随并对其进行殴打。
(网络配图)
经鉴定,杜某伤情为轻伤二级。酒醒后,辛某等四人主动至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身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并不复杂,四位涉案大学生均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但如果就案办案,一诉了之,极易导致“案子办了,人生毁了”的不良后果。
检察官从校方了解到,四人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违规违纪不良记录,曾为学校争得过荣誉,犯案确系酒后鲁莽冲动。经综合审查,承办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该院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在公开听证会上,辛某四人对自身行为进行了深刻忏悔,对被害人表达了深刻歉意,取得被害人谅解,该院综合各方意见,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与校方代表沟通协调,就后续帮教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希望这四个大学生
以后不要再这么冲动了!
丨根据法律规定,互相斗殴导致他人受伤的(轻伤以下),应赔偿伤者:1、医疗费;2、护理费;3、伙食补助费;4、误工费。此外,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处罚标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斗殴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伤者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还伤残赔偿金。
网友:徐先:所以这一颗千眼水珠,我愿意卖给你!你出个价吧,价格满意,我便给你。网友:龚胤:自然没资格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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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雷心:他怕东伯雪鹰答应。
网友:王爷煤:你这么做是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