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小姐和夏先生半年前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购买登记在夏先生名下的房屋归周小姐所有,家里存款20万归夏先生。离婚后夏先生拿到了20万元,但迟迟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称协议不公,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周小姐想咨询,协议离婚后,夏先生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订立该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夏先生无权要求重新分割房产。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已经生效,夏先生有义务遵照协议约定协助房产过户,对于夏先生不配合办理过户的行为,周小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及强制对方履行协议。
转自邦嘉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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