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思意化妆品,深圳思意科技有限公司

编辑:网络投稿2022-07-23 09:31:21 关键字:[db: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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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3日,湖南省娄底市食药监局娄星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千色百货万豪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标明境外生产的“施蔻”等5个品牌38种化妆品(5种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和33种非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除8种为经批准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外,其余均未标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号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文号,且所有涉案产品都未能提供进口检验报告。

经查,涉案店铺是化妆品经营连锁企业——深圳市千色商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加盟店,上述涉案产品系深圳市思意化妆品有限公司从香港美容展会采购后,通过物流销往内地,所以无法提供合法的进口手续。现场查获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7572元,查明的违法销售所得为13352.7元,涉案总货值70824.7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38种进口化妆品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系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且无《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系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352.7元;2.没收已扣押的未经批准进口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3.处以违法所得4倍罚款,即罚款53410.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6763.5元)。

【案件评析】

一、案件特点

产品违法行为多样。本案的涉案产品主要违法行为有四种:

一是33种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

二是5种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三是涉案产品均未取得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四是外包装张贴的中文标签不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如有产地但无生产厂家名称等。

货值较大,违法行为典型。随着出入境愈发方便和频繁,大量境外化妆品未经批准或备案、未办理报关手续、未经商检部门检验,从东部沿海城市非法入境,再通过物流流转到内地各化妆品经营店销售。由于大部分内地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规模都较小,因此,执法部门查获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也比较少。而本案在娄底一地查实的涉案货值金额就达7万余元,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属于货值较大的一起典型案件。

违法链条长。执法人员从销售终端逆向发掘到违法进口源头,挖掘出一条违法入境、违法销售进口化妆品的链条。其中,深圳市思意化妆品有限公司是违法源头;深圳市千色商业管理服务公司则通过其在全国的150家化妆品经营实体店及天猫旗舰店,进行线下线上销售。

二、经验总结

多管齐下搜集证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未标明批准文号后,利用全国化妆品数据库进行查询,初步定性涉案产品多数系未经批准进口的化妆品。随后,执法人员多管齐下采集第一手证据,包括产品购进记录、购进票据、销售价格、销售记录等相关信息、票据和材料;并向涉嫌经营违法产品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函协助调查,锁定涉案产品数量和金额。

发挥稽查全国一盘棋的整体效能。在对该案的后续调查中,执法人员获得当事人在长沙、深圳等地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加盟店在网上售卖违法产品,供货方违法进口化妆品等案源信息后,向相关地区监管部门通报了案件线索,挖出一条涉及深圳、长沙、娄底多地,从沿海到内地,从实体店到网店销售违法产品的链条,发挥了稽查工作全省、甚至全国一盘棋的整体效能。

准确适用法律、合理裁量处罚。本案涉案产品违法情形多样,在案件调查和处罚决定集体讨论过程中,多数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处罚;还有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涉案产品违反了原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要按照原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给予处罚;另有一部分执法人员则认为应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关于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提供检验报告书的处罚条款予以处罚。但考虑到《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办案,还需进一步确认。最后,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给予当事人从重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合情。

本文摘编自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刘作翔教授主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典型案例及其评析》一书,该书将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文整理与撰写人:魏书音

统筹策划: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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