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开具注意事项】
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老师指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所以希望大家能引起重视,在开票期间遵循上述原则进行正确开票,避免因自身原因增加企业财产损失。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注意事项】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八种情况
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b.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c.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d.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e.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f.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g.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h.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可以代开)。
二、一般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可以是个体户)发票开具铂略认为分为两种情况:
1.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认证期限的计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180天是含节假日的,是开完票到认证的期限。
四、合法的“*发票”是怎样的
*发票实务操作应注意:
1.*发票上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字样,或代开样章 ;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小规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都应该为3% ;
4.获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5.对未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6.对未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7.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可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纳税9 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增值税自查及典型案例分析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注意事项
1.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不能有误;
(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
2.货物信息不能有误;
(包括货物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金额)
3.发票的电子票号与纸质的票号必须一致;
4.打印发票时发票必须放正、字迹清晰、不能压线、错格;
5.针式打印机的打印速度不能太快,跳针可能导致客户无法抵扣。
六、如何作废发票
在开票系统里找到想要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然后把打印的发票三联全部收齐后盖上作废章即可。提示财务人员要把作废的发票留存以备下次购买发票税务验旧时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接收注意事项】
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1、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应核对无误,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额应填写齐全,并与对应签订合同核对一致,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3、收款人、复核、开票人要填写齐全,且复核和开票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打印字迹应清晰对格,不可以压到边界线,特别是密码区,不得有任何情况的压线、出格,如有误,应退回开票单位重开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但对于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对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对生产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明确比照分期收款方式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仍规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定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货物
纳税人发生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仍规定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但对于没有合同,无法确认约定收款日期的,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在货物发出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