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买到化妆品,拆封后还能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吗?这部315当日施行的新规,提出了新标准。
该《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旨在“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规定》共计20条,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有网友结合自己的购物经验对《规定》中的“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表示认同。与此同时,部分网友也表示这条规定给了那些想占便宜的消费者以可乘之机,进而可能使得商家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还有网友提出问题——“如何界定‘完好’的标准?”。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发布会上表示,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去年3月15日起正式执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但前提条件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但在实践中,部分商家会以“包装已经拆封”等理由推脱、拒绝退货,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规定》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聚美丽还了解到,去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办法》)也已经施行,其中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经营者有上述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违者可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尽管《办法》和《规定》均明确了“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但“拆封”到哪种程度才可以不影响商品完好呢?
以强调使用体验的化妆品为例,产品的包装往往不止一层,究竟拆到哪一步能够符合“不影响商品完好”这一条件呢?
据了解,《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下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此外,《暂行办法》还补充了判定商品“不完好”的几种具体判定标准。其中,“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被判定为不完好。
但是,“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这种说法是较为模糊的,容易在实际的交易中引发分歧,为消费者退货造成了不便。
因此,《规定》的出台只是明确了“拆封不影响商品完好”,但不可避免地无法应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
其中一个客服则表示,退换需要满足“商品一次性密封外包装未拆封和商品特制小标签未损坏的情况”,但是“商品已经拆封使用的情况下”仍不支持退换货。
因此,《规定》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除此之外,《规定》中还明确了“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直播必须标明实际销售者、平台外支付法律后果等。
《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着《规定》的施行,消费者“退货难”的问题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出现新的问题也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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