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此外,还有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
尽管如此,在积极捐款捐物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之时,仍有不少企业并不熟悉捐赠后怎样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到底应该怎样捐赠才能更好地支援一线,又能在事后得到应有的政策优惠呢?
在这里,《中国经济周刊》告诉你正确的“姿势”。
为抗击新冠肺炎的捐赠,捐多少扣多少,不受比例限制
爱尔眼科是我国最大的眼科连锁医院集团,其官方数据显示,截至3月10日,爱尔眼科集团累计为战“疫”捐款5000万元,成立应急支援队323支,1690人加入全国战“疫”前线;220名医护人员紧急驰援方舱医院等一线战“疫”医疗机构。
吴士君一度担心5000万元的捐赠金额难以得到所得税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爱尔眼科2019年度业绩快报,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81亿元。如果以此计算,为抗击疫情而捐赠的5000万元并不会超出12%的比例规定。不过,吴士君解释,上市公司的利润是各分子公司加总而来,但是,爱尔眼科对外捐赠主要是通过集团公司,几千万元捐赠额远远超过了集团公司12%的利润,因此,按原来的规定,爱尔眼科集团公司就无法全额税前扣除。
王黎介绍,相比原来的规定,这次疫情防控新政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上,怎样才能实现全额税前扣除呢?
王黎表示,企业自行享受,这一流程上并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或审批,只要留存相关的捐赠凭据材料备查就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问题解答,企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金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如企业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受赠方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受赠者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扩大捐赠范围,支持精准捐赠,可直接捐给抗击疫情的医院
王黎介绍,考虑到疫情紧急,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突破了程序的限制,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有一些就直接捐赠给了医院,在疫情最紧急,前线最缺战‘疫’防护物资的时刻,这一政策让企业捐赠更加及时、有效。”王旭虹说。
吴士君称,受益于这一政策,爱尔眼科才能做到精准定向捐赠,比如捐赠给武汉大学下属的人民医院、中南医院等多所临床医院,还有中南大学附属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等湖南驰援湖北的主力军。“通过精准定向的捐赠,让资源发挥了更大的效力,让枪声最密集的地方得到更多的支援!”。吴士君说。
除了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还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链接:政策问答
问1: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为疫情防控纷纷捐款捐物,听说疫情防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是这样吗?
答:是的。这次出台的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2:对比原有政策,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什么特点?
答:原有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相比之下,这次出台的政策有两方面的突破:第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这次新政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第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生命重于泰山!考虑到疫情紧急,这次新政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3:企业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要求对方开具捐赠接收函。企业取得以上票据、接收函等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问4: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证明已捐赠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问5:2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防控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红十字会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请问该票据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好,以备查验。
问6.我公司是武汉市的一家企业,直接将自产的一批防护服送到了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无偿捐赠给他们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说明留存好,以备查验。
问7: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问8: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近日拟向湖北省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请问如何享受消费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自主进行消费税申报,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无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如你公司向定点医院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自主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