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于某委托朋友利用其公司给自己代缴社保,为此支付6万余元。然而,一年多过去了,于某发现自己仅有三个月的社保记录,他把朋友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代办费用4.6万元。11日,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求。但法官提出,这种行为很严重,甚至可能触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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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说,为了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听信了朋友贾某的话,其所在公司可以给自己代办、代缴社保,还与贾某签订委托合同,并交付了代缴社保费用。起初三个月,于某可以查询到社保处于正常缴纳状态,但此后公司再未缴纳社保,也不退还费用。
贾某及其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公司依约为于某申报缴纳了社保,但后因公司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导致账户被封,资金周转困难,故没有进行后续缴纳,即便如此,公司也一直按期向社保中心保持申报并已申请延期缴款。
公司代理人提出,因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代于某申报,公司处于欠缴费状态,社保中心又不允许不交或删除已申报的社保,所以公司只能延期为于某缴纳,费用无法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有关代办、代缴社保的约定,应属无效。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据此,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自行办理申报并缴纳,不能通过与自己没有用人关系的单位代为办理缴纳社保。
本案中,各方均明知于某与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贾某仍收取于某款项后通过其公司为于某交纳社保五险的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还会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与贾某签订的委托代办、代缴社保五险的合同无效,判令贾某返还费用4.6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切勿对此心存侥幸,相信街头巷尾小广告或朋友介绍的代办、代缴社保等“捷径”。国家推行社会保险是为广大群众、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福利,劳动者应通过合法途径享受福利待遇,企图规避法律谋取便利的行为,轻则使自己的钱财有去无回,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高健 通讯员 耿瑞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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