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铁不能再用“CRH”商标?
作为中国“新四大发明”之首的高铁,大幅提高了人们的出行速度和效率,成为很多人出行的首选。截至2018年底,中国高铁运营里程超过2.9万公里,占全球高铁运营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超过其他国家总和。可以说,中国高铁从无到有、从跟跑到领跑,成为名符其实的中国名片,让中国人为之骄傲和自豪。
高铁列车的底色为白色,而在每一辆列车的车身上,都喷涂有明显的“CRH”标志。CRH的全称是China Railways High-speed(中国铁路高速),是中国高速铁路系统打造的品牌名称,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院)是“CRH”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
此前,铁科院因收到了“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老城堡“突袭”铁科院
铁科院是中国铁路唯一的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性研究机构,是集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咨询监理、检测认证、人才培养等业务为一体的大型科技型企业。高铁“CRH”的商标权也由铁科院享有。
铁科院拥有的涉案的第35类“CRH”商标于2006年1月20日申请注册,2009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 市场研究; 拍卖; 人员招收; 文字处理; 簿记; 商业管理辅助; 组织技术展览; 进出口代理; 推销(替他人)”第35类服务上,经过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4月27日。
但一家外国企业——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d,以下简称老城堡公司)却以铁科院未依法使用商标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
老城堡公司是总部位于爱尔兰的国际建材型集团,在全球建材企业中排名第一,年销售额超过200亿欧元,在世界五百强企业名列273位,是综合实力比较强的一家公司。2005年9月29日,该公司在中国提交对“CRH”商标的注册申请,主要分布在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上。
铁科院的第35类商标和老城堡公司的第37类商标的使用范围毫不相同,可谓是“井水不犯河水”,那么老城堡为什么要“搞事情”呢?
该案的焦点在于第35类商标是用于广告、市场营销、采购、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可以说是每个公司都会用得到,所以老城堡公司就想把它搞下来。
从2015年起,老城堡公司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第35类项上申请注册“CRH”商标,用于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市场营销、采购等服务。
2017年,老城堡公司以铁科院在注册商标后,并没有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由于“CRH”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即广告、市场研究、拍卖、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根据《商标法》规定,若无正当理由,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北京法院:撤销决定并重作
针对商评委的撤销决定,铁科院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铁科院起诉称,“CRH”是中国高速铁路系统的品牌名称,自该商标注册以来就被广泛运用于中国高铁的运营之中。基于实际国情,铁科院虽为商标权利主体,但实际使用人是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因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关联公司对“CRH”商标的使用也应视为铁科院的实际使用。另外,诉争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合法的投入商业使用,诉争商标作为中国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的第一品牌,已在宣传和使用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若被撤销,必将带来巨大损失。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庭上,铁科院提交了高铁车载广告、工作人员胸牌、车内头枕照片、广告宣传发票及其关联公司——青海路兴公司广告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旅客列车冠名广告合作协议书》等合同作为证据,以证明“CRH”商标在广告等领域一直得到了实际使用。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故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针对老城堡公司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关于商标“撤三”
当然,至于该案最终走向会是如何,只有等进一步结果出来才可知晓。此次铁科院捍卫“CRH”商标权的经历也带给我们一些启示,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风险。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其立法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放回公有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关于该条规定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正当理由
注册商标只有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条件下,才会被商标局撤销,反之,如果企业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是不能被撤销的。那么,什么叫“正当理由”呢?
A、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如果是因素导致生产经营无法进行,进而导致商标无法正常使用的,构成正当理由。
B、政府政策限制。指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的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政府政策限制一般包括政府禁止特定种类的商品销售禁令、进出口限制、生产经营前置性审批或许可等。
C、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二、连续三年不使用
说好了是连续三年不使用,少一年少一个月少一天少一个时辰都不叫“连续三年不使用”。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停止使用行为状态不间断的持续三年,而不能是停止使用行为状态累计超过三年。如果中间恢复过使用,应当从这个时间点为准重新计算。而这“三年”的计算方法,是从申请撤销商标日起,向前倒推三年。比如,申请人是在2018年4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的撤销某注册商标的申请,那么,判断是否连续使用的“三年”时间段就是从2015年4月12日~2018年4月12日。
因此,商标核准注册后应当尽可能的使用商标,保留商标使用证据,为将来维权保存有利证据。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有: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物品、包装物、产品检验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其他(包括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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