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受伤害最大的就是孩子
既然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那就更不应该剥夺母亲探望孩子
给予孩子母爱的权利
(网络图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但舟山有对夫妻离婚后,
女方却有半年没见过女儿……
今年4月1日,余某和周某在岱山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余某身体不好,6岁的女儿玲玲由前夫周某抚养,并约定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余某可以随时探望。
可早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前
余某就再也没见过自己的女儿
余某前夫周某是渔民,外出捕鱼的时候,孩子由爷爷奶奶抚养。每次余某想要探望女儿,都被孩子的爷爷奶奶百般阻挠。
余某思女心切
于8月1日向岱山法院执行局
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
案子由岱山法院执行局郑法官承办,郑法官的孩子比玲玲大不了几岁,见余某讲到孩子几次落泪,郑法官也心头泛酸:“大姐,你放心,我一定帮你尽快见到女儿。”
之后,郑法官多次联系周某,详细地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周某认识到了错误,也对自己的父母进行了劝解。
(余某和女儿 左边为法官)
8月20日下午2时半,周某将女儿玲玲带到岱山法院接待室,余某早早等在法院门口,法院上班时间一到,她马上来到接待室,见到了半年没见的女儿,余某激动地一把抱住,泣不成声。
囡囡,妈妈终于看到你了,想死你了。
在郑法官的调解下,
余某和周某约定了
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周末,
余某都可以探望女儿。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编辑:wusaki
父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
离婚只能解除配偶关系,
不能消除血缘关系,
依法行使探望权
有助于满足父母的情感寄托,
也有助于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
希望每一个“玲玲”都能在父母
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毕竟夫妻一场,
不管如何都不该影响孩子。
这事儿,你怎么看?
网友:蔡稳秧:这完全不合理啊!网友:徐停:右手一翻,便出现了两本半透明的典籍,典籍上有着一缕缕金光。
网友:尹或企:它远远比‘浑源之力’更精纯,甚至有了质变。
网友:任空:“谢前辈救我女儿,救我整个凌风氏。
网友:黄粉萱:远非寻常体系主宰可比。
网友:黄带虞:吓得我一跳,我刚才还陪着美女呢,只能甩开美女赶过来。
网友:李全声:扛着一柄巨锤,它体型巍峨,寻常大树只有它膝盖高。
网友:钱改:“那北河也的确够狡猾,第一时间就邀请那飞雪帝君。
网友:周膏帙:这次有什么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