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购化妆品、微信朋友圈销售化妆品逐渐兴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保护自身的健康权益,网购化妆品要做到“二要,二不要”。
首先,先来了解几个化妆品小知识。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根据我国法规,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
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化妆品。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除特殊用途化妆品之外的一般化妆品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然而,特殊用品化妆品的种类已经很多了,涵盖了9类,你掐指一算,似乎平时用得比较多的清洁、护肤、彩妆类化妆品就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2017年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共1202例,比2016年增长11%。均为一般不良反应报告,未收到严重不良反应报告。
2017年报告中,女性1134例,男性68例,分别占报告总数的94.34%和5.66%。年龄分布在1 ~90岁之间(平均年龄35.34±13.11岁),其中主要分布在20~50岁年龄段,占比达73.55%。
2017年报告共涉及1425种化妆品,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286种,占90.25 %,特殊用途化妆品139种,占9.75%。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以护肤类为主;特殊用途化妆品以防晒类和染发类为主。
2017年上报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初步诊断中,化妆品接触性皮炎最高,共1146例,占例数的95.34%;其他各类病种例数较少。
2017年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发生部位以面部最多,为1163例,占比96.76%,其次为是颊部、额部、眼周等。主要皮肤症状为红斑、丘疹、水肿和鳞屑,分别占总例数的95.76%、49.08%、39.43%和20.30%。
特殊用途化妆品(指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化妆品)应取得批准证书,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备案凭证方能生产销售。
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印有企业原《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产品包装标识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化妆品包装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和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当分别注明批准文号和备案凭证号。未标示上述信息的,有可能不是合法企业生产或合法途径进口的产品。
化妆品没有治疗作用,消费者切勿轻信个别网站宣传的所谓“神奇”功效甚至疗效。以注射等方式使用的产品也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只有有这些证号的化妆品才是正规军哦。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 XXXX +XXXX
2、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或国妆特字GXXXX XXXX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号: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或国妆备进字JXXXX XXXX。(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管理的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XXXX XXXXXX)
上述编号中的“XXXX”为阿拉伯数字,前4位为年份号,后4位或6位为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