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
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品
关乎人民群众
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健康安全
选购正规化妆品
既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也是对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案情速递
2021年,根据群众举报,瓦房店市某商场有业主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经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调查确认:该业主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以案说法
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该业主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业主作出了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6.146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郑重提醒:
广大市民如发现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可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