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供货合同
甲 方: (供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需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化妆品的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现就合同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供货范围
甲方负责乙方作为 系列品牌产品在 地区的特约经销商化妆产品的供货事项。
第二条 供货质量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规定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供方样品相符,如与合同或者样品不符,乙方须在两周内通知甲方,在没有损坏的情况下,一月内可进行退、调货处理,由此产生得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根据市场需要乙方可进行调货,由此产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第三条 供货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约定化妆品价格总计为 元(大写: 圆)。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乙方无须就本协议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乙方采用第 种方式,并按结算周期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下周期应付货品费用:(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
2.在 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协议金额;
(三)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供货期限
本合同约定供货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对于乙方因甲方化妆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甲方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甲方负责定期提供与业务相关人员培训与指导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因甲方化妆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退货并要求甲方退还对应批次货品全部货款;
3.乙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乙方在甲方的化妆品送达之后,应当场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品名、价格等,核实、确认后在甲方的送货单或者供货单上签名,该送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
5.乙方有义务维护该品牌的声誉、信誉,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该品牌的商标形象。
第六条 价格调整
在合作期内,如出现根据市场因素、政策影响等原因使本合同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产生 %以上价格差,需对货品价格调整的情况,则无论调高调低,甲方均应提前_____天将调整方式与最终确定价格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也应在收到通知后全力配合甲方的调价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停止供货。
第七条 保密
(一)本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约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工作的,或者在距工作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提供履行合同所需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任一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 %,即人民币 元(大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三)任一方工作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经过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不能如期履行的一方应当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工作筹办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先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改变工作的时间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工作筹办时间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一)本合同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四)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 。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